Article 30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