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