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