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超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的,按照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市节水办按照规定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滞纳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