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运单实物和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或者删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