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加强从业人员法制、安全生产、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