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加盟人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加盟人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经营行为、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对加盟人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加盟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加盟人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运单和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