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