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快递企业在农村设置服务网点或者利用村邮站及其他服务网点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等快递服务。

邮政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快件管理,完善跨境快递服务通关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