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或者损毁邮政报刊亭、邮筒(箱)、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未经邮政企业同意擅自迁移、开启、封闭邮政报刊亭、邮筒(箱)、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三)向邮政报刊亭、邮筒(箱)、信报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四)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五)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及邮政用品用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