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邮件,撕揭邮票,冒领、扣押用户款物;
(二)无故拒绝、中止邮政普遍服务或者特殊服务;
(三)无故延误或者未按址投递邮件;
(四)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五)强迫、误导或者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业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六)转让、出借、出租邮政专用品或者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