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渡口、桥梁、隧道、检查站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的通行、停靠提供便利,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允许其在禁行路线临时通行、在禁停地段临时停靠。
运递邮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车辆转运邮件。
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邮运车辆,通过本省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减免通行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