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按址投递邮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核实确认身份后,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邮政投递人员进入。
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
尚未设置信报箱、设置的信报箱无法投递或者影响邮件安全的,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代收、代转邮件。
邮件代收人员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对给据邮件予以签收,并履行保管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无法传递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予以收回。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