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对具备国家规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邮件代收点。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