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邮站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村邮站运转经费纳入村级其他必要支出范围,由财政予以保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邮站的日常管理和人员选派。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