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在街道、居民小区等方便用户的地点设置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邮筒(箱)等邮政设施。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