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航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航道河床、航标、水文、船舶流量等数据的收集、分析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水行政管理部门、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气象等相关数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