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