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科学合理确定航道开发强度,减少对自然资源、水域环境的影响,维护通航与生态系统的和谐统一。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采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