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沟通协调,统筹考虑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其他省连通的高等级航道的工程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