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第三十二条有效编制涉及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其他省连通的航道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