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协作,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航道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