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调水、泄水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通知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作出调水、泄水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