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土;(二)在航道岸线外六米范围内堆放容易滑泻的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