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土;

(二)在航道岸线外六米范围内堆放容易滑泻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