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