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航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为依据,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航道与本市主要港区的衔接,完善水水中转、水铁中转等集疏运体系,提升上海国际航运枢纽运营能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