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本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长江流域航道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航道规划和相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本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