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