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