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