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