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