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防灾与减灾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