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三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