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