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