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监测、调查与规划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监测状况,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年度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