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监测、调查与规划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大气成分出现异常时,应当将大气成分的异常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