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列入目录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