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二)规划或者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三)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的影响;(四)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