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和光污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