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