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