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场、江河、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