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调控能力。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