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有关农业项目,引导、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开发利用热量资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