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气候资源条件,指导农业生产,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