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地推广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技术,并对农村地区的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