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六条有效沿江沿湖、江淮丘陵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开发。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