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调查,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并报省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