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监测、调查与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调查,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